增税改革Infor ERP税率调整方案及相关税务处理建议



前言:
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〔2018〕32号。通知规定,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、10%;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所涉货物、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,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的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;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。

通过降低税率水平,为实体经济普遍减税,并向先进制造业、研发服务业倾斜,这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引导生产要素优化配置、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。而给予制造业等行业支持,这能够推动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、研发服务业持续创新和提振实体经济。 



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10%,在Infor ERP中会影响到的常见业务,我们列示了一下,主要如下: 



         以下是Baan IV的版本,与LN的只是个别主数据的上的区别,其他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。

 


PS:增值税税务处理相关建议!

 



    目前,除零税率外,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共有3档,除了原6%的税率,根据本财税[2018]32号《通知》规定,调整后的税率如下所示:



    增值税适用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,相关行业增值税税务处理过程中,关注的重点问题及处理方法建议如下。


151日后取得发票的抵扣问题

对于51日后取得发票的抵扣问题,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。如果是51日前开具的仍然是17%11%税率的发票,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;如果是51日后开具的发票,则适用16%10%的税率认证抵扣,这个要注意不同时点适用税率不同。


251日后销售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况

增值税适用税率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,如果原有业务需要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,一般是按原税率进行操作。

比如51日前开具的发票,如果在51之后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,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。

如果为原有业务再开具新的增值税发票,则要区别情况:如果属于开票有误,则重新开具发票仍适用纳税义务时(原来)的税率;如果属于销货退回重新发货,则要按照纳税义务时间确定适用(新)税率。


351日之前已经按照17%(或11%)需要做未开票收入申报

提醒各位用户,对于51日之前已经按照17%(或11%)需要做未开票收入申报避免出现后续不能按照原税率开票的情况。按正常申报后,51日之后补开发票,应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(17%)开具。

特别建议用户近期将业务按正规程序开票,不要特地提前或者延迟开票,重视业务发生的纳税义务时间点。目前正处于政策过渡期,税务审查也会较为严格,应尽量避免跨期操作而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况发生。


4)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,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:

(一)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;先开具发票的,为开具发票的当天

(二)进口货物,为报关进口的当天。

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。

其中,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,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,具体为:

(一)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,不论货物是否发出,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;

(二)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,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;

(三)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,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,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,为货物发出的当天

(四)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,为货物发出的当天,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、船舶、飞机等货物,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;

(五)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,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。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,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;

(六)销售应税劳务,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;

(七)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(三)项至第(八)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,为货物移送的当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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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4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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